林西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问责办法(试行)
| 招商动态 |2016-12-26
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,保障我县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开展,解决部分单位存在的作风不实、服务不优、效率不高、行为不端等问题,经县委、县政府同意,出台了林西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问责办法(试行)。
第一条 为营造风清气正、服务高效的发展环境,保障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顺利开展,坚决打赢我县冬季攻坚战和700天会战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》、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等有关党纪法规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问责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。
第三条 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,应当坚持实事求是、权责一致、惩教结合、依法有序的原则。
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是指:直接责任者、主要领导责任者、重要领导责任者。
第五条 违反政务公开有关政策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情节对责任主体给予严肃问责:
1、未按规定公开本单位审批流程、审批条件、办结时限、收费依据、收费标准等内容的,或公开内容不真实、不全面的;
2、审批流程能简化而不简化的;
3、不确定具体责任人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的;
4、未进行一次性告知,影响办事效率的;
5、未按规定在显要位置设立意见箱、公示举报
